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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损失确定/侯亚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08:45  浏览:8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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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2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这是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标准,其中第二项中“损失”如何界定,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4条关于五类贷款的定义规定:“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这里“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就是穷尽一切救济手段的意思,此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才构成损失。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这里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是人们通常对“损失”的理解;而“已无法实现债权”说明,只有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后仍无法实现的债权,才能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

笔者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损失可参照《规定》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首先,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渎职犯罪同属刑法上的身份犯,即特定身份的人利用其特殊身份(特定职务)实施的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质上是广义的渎职犯罪,可视为渎职犯罪的一个特例。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渎职罪的共性。因而,在“损失”的界定上不应存在双重标准,《规定》的“损失”界定同样可以适用于违法发放贷款罪。

其次,这是司法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司法统一通常是指在一个单一制国家,除非立法上有特别规定或者发生更替,不同的司法机关或者同一司法机关在不同时期就同类案件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应当保持高度一致。目前,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损失”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或解释时,就应当适用现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

再次,《规定》对“损失”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列举性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综上,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无论合法还是违法,都可能出现逾期不能归还的问题,但不是所有逾期未收回贷款都构成“损失”。要允许金融机构或违法发放贷款人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收回贷款。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损失”在刑事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之时,应当直接适用部门规章的规定。考虑到刑事司法解释已存在对类似的渎职犯罪中“损失”的确定方法,在具体确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损失”时,可以参照《规定》的相关规定,比如应明确在采取一切合法救济手段后于立案时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直接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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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资委厅规划[2009] 65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科技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推动中央企业技术创新,在部分中央企业的支持下,本着“共建、共享”的原则,初步建成了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WWW.CSOET.CN)。信息平台的建设是国资委推进中央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探索。中央企业既是信息平台信息资源的主要提供者,也是信息资源的享用者。为确保信息平台顺利开通、正常运行,现将信息平台共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安排和步骤

  信息平台共建工作将按照如下步骤有序开展:

  (一)首先在部分中央企业试运行。近期将选择部分中央企业,主要包括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自愿参加的企业等,召开分管科技工作的企业负责同志和科技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试运行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二)开展培训。国资委将对上述企业的系统管理员、科技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使用和运行管理培训。

  (三)运行使用并做好内容保障。各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部署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集团公司,要布置所属企业使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科技资源信息。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填报的信息审核确认后统一纳入到信息平台数据库。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平台并正式开通。国资委将收集各企业对信息平台的意见和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开通信息平台。

  二、 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国资委规划局和信息中心分别负责信息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技术支持工作。信息平台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它的建成有助于促进中央企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希望各企业负责同志予以足够重视。各中央企业要成立由集团公司分管负责人负责、以科技管理部门为主的企业子平台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系统管理人员,按照《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共建共享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的要求,重点做好信息平台的分级管理、内容保障和应用推广工作。

  各中央企业参与信息平台的共建和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国资委考评各企业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 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内企业科技资源信息的不断更新和动态信息的及时发布,是信息平台可持续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各中央企业要重点做好企业可供共享的资源信息(包括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和专家、大型仪器设备、科研成果、在研项目等)、供求信息(包括技术转让、难题寻解、人才招聘、新产品等)的内容保障工作,务必做好首次登写和不断更新。企业重要科技工作动态、重大科技成就、管理经验、国内外相关的技术动态等,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谁上网、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要确保涉密信息不能上网,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四、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开展科技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是国资委与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企业集团与其所属企业科技工作交流的重要渠道。已建立并具备内部信息平台条件的企业,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科技管理的网络化;不具备内部信息平台条件的企业,集团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所属企业利用该信息平台,建立集团内部科技管理工作平台。

  今后,国资委科技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该信息平台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如一般工作部署、发布有关通知、工作经验交流、每年一度的科技情况调查、企业科技管理情况通报及专利拥有情况排序等工作,将逐步过渡到完全通过信息平台来完成,请各企业科技管理部门予以重视。

  各有关中央企业收到本通知后,可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准备工作。部分企业参加的信息平台试运行会议和培训会议的时间、地点等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请各中央企业务必于3月27日前填报《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联系表》(详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传真到国资委信息中心,同时将联系表电子版发送到邮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资委规划局  方 磊 63193490

          蒋晓红 63193184

          Email:keji@sasac.gov.cn

  国资委信息中心 陈 宁83171880/1569转803

          Email:chenning@sasac.gov.cn

  附件:1.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共建共享工作方案(略)

2.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企业系统管理员用户列表(略)

3.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资源库指标体系和填报说明(略)

4. 中央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平台联系表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37/n258884/n6263568.files/n6263583.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佛山市运动员的奖励试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佛山市运动员的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当中如有问题,请迳向市体育局反映(联系电话:83334666 83995507)。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佛山市运动员的奖励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运动员及各级教练员的积极性,鼓励我市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发扬拼搏精神,努力创造优异成绩,为我市争取更多的荣誉,为我市建设体育强市多做贡献,鼓励各级教练员为国家培养、输送更多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共设以下奖项:
(一)奥运会前八名奖
(二)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名次奖
(三)亚运会前三名奖
(四)亚洲杯、亚洲锦标赛前三名奖
(五)全运会前三名奖
(六)破(超)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奖
二、奖励对象: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及与之相关的省级(含省级)以下的输送教练员。
三、各奖项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
1、个人项目:
(1)奥运会前八名奖:获得奥运会冠军至第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1.5万元、1.1万元、0.9万元、0.6万元、0.5万元。
(2)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名次奖:
①奥运项目(奖励前六名):获得冠军至第六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
②非奥运项目(奖励前三名):获得冠军至第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3)亚运会前三名奖:获得冠军至第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4)亚洲杯、亚洲锦标赛前三名奖:获得冠军至第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5)全运会前三名奖:获得冠军至第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6)破(超)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奖:
① 破(超)世界纪录:
A、奥运项目:奖励运动员10万元。
B、非奥运项目:奖励运动员1万元。
②破(超)亚洲纪录(奥运项目):奖励运动员2万元。
③破(超)全国纪录(奥运项目):奖励运动员1万元。
2、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按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二)教练员:分别按运动员所获得奖金的50%奖励相关的省级和市级教练员。
四、奖励办法:
(一)奥运会名次奖为每届奥运会(每四年一次)结束后,由市体育局核准后报市政府颁发。
(二)其他奖项于赛事后当年12月底由市体育局核准,次年1月由市体育局把获奖人数、标准及奖励总额上报市政府审批后颁发。
(三)同一人获得冠军后破(超)纪录的,按名次奖加上破(超)纪录奖给予奖励。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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