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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申请管理/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45:22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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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申请管理

王瑜


  现在已经很难找到实行单一品牌策略即始终只使用一个商标的企业,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随着新产品的开发,不断申请使用新的商标。申请一个商标需要向国家商标局支付1000元申请费,还要向代理公司支付代理费,如果盲目申请过多商标对企业将是一个财务负担。企业既想不断申请新商标,又要合理控制成本,那么对商标的申请需要进行管理。下面以几个实际商标为例,介绍企业如何管理商标申请。

一、注册类别的管理

  中国知识产权报曾经报道:“喜之郎”商标在全部45个大类申请注册了82件,全部覆盖所有的类别,其中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喜之郎公司)独占68件,喜之郎公司的“喜之郎”果冻类(第29类)商标几乎国人皆知。广东汕头千业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洗发剂等产品类别(第3类)中注册“喜之郎”文字商标。为了争夺洗发剂产品类别商标,喜之郎公司陷入漫长的商标争夺战,在这场跨度近10年的商标争战中,喜之郎公司几乎穷尽了法律赋予的全部手段,但是第3类“喜之郎”商标最终还是花落千业公司。
商标是按类别注册,一个类别为一个商标。在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可以看到有的企业将同一个商标在45个大类,全部的小类都注册了,仅注册费用及代理费就将近10万元。这种全类注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天下之大,有哪家公司能有这样的实力多元化到如此程度,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能够全部涵盖到45个类别上?那么不能涵盖的类别,其商标就无法使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商标连续三年闲置会被撤销注册。喜之郎公司十年坚持不懈,不依不饶守卫着自己的商标阵地,代表了企业的一种心结。媒体认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了相同的商标,就会面临异己之乱,代表了公众的担心,不过企业的这种心结和公众的担忧是错误的。企业只有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相关类别上注册就可以了,如果考虑企业的发展,可能在该产品或服务的上下游延伸的,可以考虑在可能会延伸的产品或服务类别进行注册即可,不可盲目扩大注册类别,如果注册而不能使用被撤销则白白浪费了注册费用。

二、注册小类的管理
 
  商标类别总共有45个大类,每个大类又有很多的小类。我国法律规定1个商标在1个大类别可以同时注册10个小类,注册1个小类的费用和10个小类是一样的,这是法定的买1赠9。花1个的价格买到10个,当然经济合算。有的公司只想在公司产品或服务涉及的小类别注册,对于法定的赠送并不领情。而现实中又有很多企业开始只注册一两个小类,后来又想增加注册小类,而这时只能以新商标再申请,再交一次费用。比如某公司“海外”商标,先后在第5类注册,第一次只注册1个小类,其后在同一个类别又注册了3个小类,注册成本翻了一倍。如图1、2所示:

图1 图2
企业可以不在乎浪费一些商标注册费,但是另外一个帐不能不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一个大类中一个商标没有注册的小类,其他人在同一个大类的其他小类还可以用同样或者相似的商标进行注册。如果同一个商标在同一个大类别上有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小类上多次注册,那就降低了该商标的区别作用,消费者不容易区分商标的注册人。“海外”商标是幸运的,尽管多花了一倍的注册费,毕竟还是获得了注册。在糕点类(第30类)中用“稻香村”注册商标的至少有5个申请人,其中就有苏州的稻香村和北京的稻香村这两家竞争对手,在第29类上苏州的稻香村只注册了1个小类,就给了北京的稻香村机会,北京的稻香村在该类别注册了其他9个小类(如图3、4所示),如果当时苏州的稻香村注册了10个小类,北京的稻香村就不能注册其他9个小类。

图3 图4
因此,企业申请商标时能注册10个小类尽量注册,不仅仅是节省注册费用,更要对自己注册的商标形成有效的保护。

三、组合商标申请管理

  企业商标日益多元化,由单纯的中文元素构成,逐步增加了图形和字母,越来越多的企业其主要商标由中文文字、图形、英文(含拼音)构成一个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在商标局审查过程中一般将各个元素分开审理,如果一个元素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都将可能被驳回。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使用商标过程中会自行改变商标,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变造,常见的变造有:减少元素,或者改变各元素的组合方式,而中文最容易被变换字体使用,或者改变排列方式,横排、竖排使用起来比较随意,这些变造行为都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为了方便注册,笔者通常建议企业对组合商标将各种元素分开分别注册,组合使用,如果企业确实需要改变商标组合方式,还不至于因为商标变造而被撤销。
  商标的主要目的是方便消费者识别、区分、记忆,同一个商标如果形式太多商标,必然增加了消费者的识别、记忆的难度,这样对树立品牌形象打击仿冒是不利的。因此商标应当尽量保持固定形式,不要轻易变化,我们称之为“不变原则”。一个组合商标其核心部分是中文文字,这个核心部分更应该固定,而有的企业却随意进行变化。在国家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检索到张裕公司在第33类用“张裕”同时注册了12个商标,如下表。一个“张裕”使用至少6种字体,三种排列方法。12个“张裕”商标至少使用了6种组合方式,而其图形要素也太多,这么多的字体、包含了这么多的图形要素,这么多的组合方式,消费者眼花缭乱,难以识别记忆。在“傍名牌”横行的时候,“傍名牌”的主要方式就是模仿著名商标的设计,比如鳄鱼的嘴巴朝左、朝右的变化,梦特娇花瓣数量的变化等,让消费者真假莫辨。而张裕公司“张裕”商标的注册方式看起来可以避免商标变造之嫌,但却是在自行制造混乱,增加了消费者的识别和记忆的困难,而且很容易让仿冒者、傍名牌者钻空子。
  综上,对于组合商标的申请,可以将组合的各个元素分开申请,但是不要轻易变换组成元素,以便消费者迅速识别并尽快形成记忆,防止不良用心的傍名牌及仿冒者偷梁换柱制造假冒产品。
张裕公司在第33类注册的“张裕”商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四、申请人的管理

  申请人管理就是商标以谁的名义申请,这看起来不是个问题,直接以企业名义申请就是了,现实中企业或者企业主还有更多的考虑。很多企业创办人希望以个人的名义申请(目前商标局限制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以便以后和其他股东发生争议时占有主动。当企业发展成为集团性质公司以后,到底以哪个公司名义来申请商标?这个问题似乎还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以“张裕”作为关键词从“申请人名称”中进行查询,大致有10个与张裕相关的公司(未经核实是否确属张裕集团下属子公司)申请了商标,共计申请了269个商标,其中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注册商标了259个,其他9个企业只申请了10个。虽然张裕集团申请商标的主体有些多,但问题并不突出。在笔者服务的公司中,很多企业的商标也是分散在集团各个公司注册,有些问题已经显现出来了。比如集团的主要商标按不同的类别被分别由其他子公司注册,这些子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当复杂,集团想将主商标统一收归集团名下,其他子公司就不愿意。某集团对核心商标进行了联合注册,其中有的联合注册由不同子公司分别注册,集团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出现了重大障碍。企业的商标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同一个商标名称如果被分别注册在不同的公司使得这个体系的完整性被割裂,容易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增加了消费者识别、记忆的成本,不利于品牌的推广以及在消费者中形象的建立……因而集团性的企业申请商标时,应当尽量将商标注册在一家公司的名下,或者成立无形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持有、管理集团的无形资产,这就需要将原来分散  注册在各子公司的商标等无形资产全部过户到无形资产管理公司。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商标等知识产权对企业越来越重要,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逐步超过有形的资产,成为公司的主要资产,因此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而商标申请是源头,因此商标申请管理尤其显得重要。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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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l号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

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

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

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

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

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 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六条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

“CCC”)。

第七条 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

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二)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

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

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认证。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

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第八条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

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

“CCC”字样。

第九条 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表一 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 单位:mm

规格

尺寸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A 8
15
30
45
60

A1
7.5
14
24
42
56

B
6.3
11.8
23.5
35.3
47

B1
5.8
10.8
21.5
32.3
43





图三 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

(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

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 认证标志的颜色

(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

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

黑色图案;

(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

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

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

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第三章 认证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

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一)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

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

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三)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

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四)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

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第十二条 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

志。

第十三条 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

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第四章 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

第十四条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认证标志的印刷、

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 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

(一) 申请人必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

认证标志;

(二)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

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三)申请人以函件或者电讯方式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必须

向指定的机构提供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申请使用

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

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第十八条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第五章 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和使

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

实施监督检查。

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发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国外检查机构对受委托的获得认证产品上的认证标

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告知

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指导申请人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

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

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

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

机构、检测机构及检查机构可以在其业务及广告宣传中正确地使用

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第二十三 条承担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制作工作的

企业必须对认证标志的印制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国

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

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制工具。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指定认证

机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纠正,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

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

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为认证证书的

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

1980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0)民监字第69号“关于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曹海廷与冯永慧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和沧州地区中级法院的意见,按典当问题予以处理。至于此案房屋是否漏改问题,是否补改,应由房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解决。
此复

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案件的请示报告(一九八○年三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接到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两起房屋典当回赎案件的请示报告。两个案件都涉及私房改造问题,两种判处结果。一个是沧州市法院一九七六年七月二日对曹海廷与冯永慧案的判处:私房改造时没有改造,现应保护房主的房产所有权,按正常的典当关系,准予回赎。一个是交河县泊镇法庭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四日对贾钟鑫与赵丙贵案的判处:双方所争执的房屋,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属于漏改,应当补改。沧州地区中院认为,此两案应按正常典当回赎案件处理,至于改造的补改问题,应由有关部门统一解决。
经我们研究,同意沧州地区中级法院的处理意见。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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