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5]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
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要求,为积极推进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我省省级和其他省市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市级财政资金拨付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通过该体系直接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有效管理监督。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限的前提下,规范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程序,使财政资金拨付的整个过程均处于有效监督管理之下,增强财政支出活动透明度。
(二)资金高效运转。减少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环节,所有财政性资金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便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信息化。国库集中支付以完备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为支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等部门通过不同网络系统进行实时管理,数据共享,提高管理智能化和信息化程度。
(四)分步推进实施。考虑当前,兼顾长远,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其构成及功能为:
1.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即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
2.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
3.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要求设立专户管理的资金或特殊专项资金收支活动。
4.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5.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市级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6.市财政局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有特殊专项用途资金的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特殊专项资金收支活动。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对市级预算单位原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归并和撤销,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全部纳入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为实现新旧管理制度平稳过渡,在对市级预算单位原有账户进行清理期间,每个预算单位暂时保留一个基本账户,原有财政资金继续通过该账户办理,新的财政资金不再进入该账户,并逐步撤销该账户。
(二)规范支出拨付方式和程序
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按照不同的支出类型,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开具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适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支出主要包括财政统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费用支出、政府集中采购支出及转移支出等。
2.财政授权支付。经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计划和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凭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拨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支取现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支出主要包括未纳入财政统发的工资和离退休费用支出、分散采购支出及其他零星支出。
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活动,依托银行间清算系统,由代理银行先行垫付资金,再通过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资金清算。
四、配套措施
(一)组建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市级财政资金支付、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和《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
(三)细化部门预算编制。逐步使所有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支出活动,建立在明晰的部门预算基础上。
(四)建立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反映、管理和监督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出活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各代理银行配套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银行信息系统,加快资金拨付速度,提高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清算业务的效率。
(五)确定代理银行。充分利用现有银行网点,采用议标方式选择资金实力雄厚、运行安全、清算系统发达和网络系统健全的商业银行,作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五、实施步骤
2005年,完成市级第一批21个部门所属36个单位改革工作;2006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覆盖面;2007年,将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六、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史文清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4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由4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及市级预算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实行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同时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创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第一批纳入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名单
[表格1:第一批纳入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名单]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电子厅局(公司)、部属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信息产业部决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为此,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联系电话:010-69730210,传真:010-69730216,电子邮件:ccidcstc@public3.bta.net.c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 认证组织管理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 资质等级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 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四)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另行发布)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批后,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资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换证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四年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获证单位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检查表》,检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质量事故或用户投诉,必须及时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单位,将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资质升级的单位,应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五条 获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后,原有《资质证书》应交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重新审查。
第二十六条 获证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向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报告变更情况,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核其资质。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资质认证或资质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除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获证单位必须正确理解与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制度,正确使用《资质证书》。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警告、停止使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所有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公布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认证和监督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制度。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资质认证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获证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通过由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十三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公布网页和查询电话,社会各界可通过指定的网站和电话,查询资质认证和年检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